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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甲医院在产前门诊及孕前B超室聘请无执业医师证的工作人员从事产前检查工作,违法执业医师法,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件,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及操作规程,致右脚缺如肢体残疾儿出生,请问医院预期应该承担多大责任? 李女士 2017-07-29

律师回复

你好,产前检查过失导致残疾儿出生侵犯了家属的优生优育权,因此给家属带来的相关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至于责任比例和责任范围,由于法律存在部分空白,全国各地法院判决有所不同,但是比较一致的是,医院应当承担部分责任,而不是无责。